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,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复函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北京志诚嘉恒商贸有限公司出售的S1010良田高拍仪是否归于施行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品的请示》,称经研讨,来函所述的高拍仪产品,功用和用处契合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绘与界定表》(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)中信息技术设备类扫描仪产品的描绘,应归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规模。依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规则》(质检总局第117号令),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有必要通过认证,并标示认证标志后,方可出厂、出售、进口或许在其他经营活动中运用。
你局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北京志诚嘉恒商贸有限公司出售的S1010良田高拍仪是否归于施行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品的请示》(京质监局〔2016〕75号,以下简称来函)及后附材料收悉。经研讨,现函复如下:
来函所述的高拍仪产品,功用和用处契合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绘与界定表》(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)中信息技术设备类扫描仪产品的描绘,应归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规模。依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规则》(质检总局第117号令),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有必要通过认证,并标示认证标志后,方可出厂、出售、进口或许在其他经营活动中运用。